中共茶陵县纪委、茶陵县监察局
关于开展纪检监察举报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科学、有效举报,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根据市纪委工作部署,在全县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宣传月活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任务
1、宣传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主要职责、受理信访举报范围、全国统一举报电话;
2、宣传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义务;
3、宣传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问题的相关程序规定;
4、宣传人民群众依法依纪进行信访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科学、有效举报。
二、活动安排
1、活动时间:2014年5月6日至6月6日。
2、活动形式与内容
⑴媒介宣传。
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电子屏幕、报纸等媒价体,向群众广泛宣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主要职责、受理范围和举报人权利义务以及全国统一举报电话。
⑵走访宣传。
结合干部驻基层“听民声、解民忧”走访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宣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⑶下访宣传。
适时开展领导干部下访活动,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卡片等形式现场接受群众咨询、解答释疑。
三、活动要求
1、强化组织。为确保本次活动深入、有效开展,茶陵县纪委、监察局成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刘峥任组长,县纪委常委陈喜英任副组长,信访室何平凤、曾磊磊为工作组成员。
2、注重实效。为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工作小组要深入发动群众,切实做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3、及时总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
附件:纪检监察信访宣传月宣传内容
宣传月宣传内容参考
一、茶陵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电话
12388—3#-8
二、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范围
1、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行政纪律的检举、控告;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的,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四、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反,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信访问题办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自受理信访举报之日起3个月内信访立案调查办结,进入党纪、政纪立案调查的6个月内办结。调查期限内信访人不得越级信访。
六、领导干部接访频率要求
县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七、分级负责,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等方式。
八、涉法涉诉问题引导信访人向政法机关提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九、信访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由警方处理
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对群众反映问题推诿扯皮的干部严肃追责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信访突出问题的,对群众反映的
问题推诿扯皮、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来源:中共茶陵县纪委
编辑:刘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