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安排,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然而,随着养老保险政策的广泛覆盖,少数群众受不法中介蛊惑,轻信“代办一次性补缴社保”“无门槛挂靠参保”等虚假许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工资流水和劳动合同等手段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金待遇。近年来,全国各地人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持续严厉打击此类欺诈骗保行为,一批不法中介、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案例
案例一:湛江市廉江市李某、揭某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办理一次性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1月,湛江市廉江市根据审计线索发现,李某、揭某伪造身份证以及劳动关系材料等个人档案资料办理一次性补缴并提前退休。经查,李某、揭某两人办理社保业务使用的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户籍系统登记的号码不一致,在参保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也与提交补缴的档案材料不一致,通过给他人“好处费”的方式,冒充“早期离开农垦企业人员”的身份,办理一次性补缴,李某共骗取2011年2月至2021年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8.45万元;揭某共骗取2012年7月至2021年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3.32万元。涉案基金31.77万元已全部追回。
2022年2月11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22年11月30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广州市白云区李某某虚构劳动关系为21人办理一次性补缴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广东城市客栈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城市客栈)法人李某某以“补缴是国家政策,是合法的”等理由欺瞒参保人,谎称补缴手续合法合规、补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正常申办退休,在城市客栈与21名参保人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入职材料、工资单等资料,为21名参保人以城市客栈员工的身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手续,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24年7月,李某某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侵害的社保基金13.86万元。
案例三:新乡市原阳县刘某某虚构身份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刘某某,女,1978年1月出生,2010年刘某某虚构1964年1月出生的身份,办理相应虚假户口簿、身份证,于2011年7月在原阳县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2014年3月办理退休并于次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4月至2024年10月,刘某某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共计25.53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5月,刘某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四:岳阳市岳阳楼区李某某以代办养老保险补缴名义诈骗案
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在人社部门有熟人,以帮忙办理社保领取退休工资为由,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卞某某等多人的信任,骗取各被害人一次性补缴“社保款”共计55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掩饰自己的诈骗行为向被害人支付所谓“退休金”5万余元,其余诈骗所得款项均被李某某挥霍。2023年2月,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五:韶关市始兴县曾某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曾某,男,1963年11月生,2023年临近退休,发现自身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伪造2009年至2015年间的银行流水,虚构与韶关市始兴县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向始兴县税务部门申请补缴社保费,随后在中山市继续按月缴纳社保费至180个月后申领养老金。2024年2月至2026年1月,曾某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共计3万余元。案发后,曾某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始兴县税务部门依法清退其违规补缴的社保费,始兴县人社部门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2026年4月,始兴县人社部门对曾某处以违规领取待遇金额的2倍罚款6.02万元。
前述案例是法律适用的具体体现
但个案情节各异
判决结果仅供参考
无论何种情形
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
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均须承担行政、刑事双重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
一、刑事责任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解读:社会保险养老基金系群众保障资金,受刑法保护。采取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待遇,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全部违规骗取资金予以追缴。
二、行政处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骗保金额较小尚不构成犯罪的,首要处理措施是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同时处以2至5倍罚款;涉案金额、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同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解读:该条款专门明确虚构劳动关系补缴、伪造档案办理退休等群众高发违规行为,均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法予以追缴、罚款。
四、湖南省地方性法规方面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 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且不配合调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社会保险费用、待遇,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经查证核实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规定处理。
解读:调查阶段若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经办机构可临时暂停发放养老金,防止基金持续流失;最终罚款、追缴等处罚,统一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 第二十七条: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也可以协商采取从当事人银行个人账户资金中抵扣等方式退回;拒不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解读:针对难以一次性退还违规待遇的人员,设置分期还款、待遇抵扣等柔性退还渠道;恶意拒不退缴的,人社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来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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