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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来源:中共茶陵县委 编辑:刘合情 2013-12-11 17: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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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发〔2013〕17号

  中共茶陵县委

  茶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份制改革,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确保茶陵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茶陵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

  凡是县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村(社区)组集体、国家公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其他社会人员等信贷客户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在茶陵县农村信用社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清收时间

  从2013年11月30日起。

  三、清收方法

  (一)自觉还款。2013年11月30日至2013年12月15日,各相关债务人要主动到茶陵县农村信用社还清贷款本息,对主动还贷的,利息给予优惠。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村(社区)、组干部和亲朋好友要主动与其联系,督促还款。

  (二)催收还款。2013年12月15日之前未主动到茶陵县农村信用社还清贷款的,将作为重点清收对象,由清收工作组发出催收通知,上门清收,利息按实计算。

  (三)内部清收。各级各部门凡涉及到信用社不良贷款,要积极主动、认真做好本单位集体及员工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主动上门清收债务,做到应收尽收。贷款经办人和审批人终生负责所经办、审批的不良贷款的清收。同时,要把清收工作与经办人、审批人的绩效、奖惩挂钩。

  (四)司法清收。对经工作组催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查处。

  四、清收措施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农村信用社有不良贷款的,要积极主动还清贷款本息。对恶意拖欠贷款不还,是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同级人大、政协依法依程序停止其履职;是村(社区)、组干部的,由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作出组织处理。上述人员触犯法律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列入黑名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与其他银行授信以及财政、劳动、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补助、补偿、奖励等资金挂钩。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禁止其高消费。

  (三)对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抵押、质押等财产,将依法予以资产拍卖、处置,以抵偿不良贷款。

  (四)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拍卖处置其财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内外勾结、假借、假冒他人名义等形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挠清收工作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清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茶陵县委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来源:中共茶陵县委

编辑:刘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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