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茶陵县实现两个第一

茶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瑜(左一)出庭应诉。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胡某等上诉人与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四案,茶陵县副县长黄瑜出庭应诉。副县长出庭应诉在我市还是首例。
此前,5月13日,谭松林诉茶陵县房产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该县房产局主管法规的副局长胡智出庭应诉。该案系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施行后,我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新法施行后,茶陵县在我市率先实现两个第一:即全市第一例政府副县长出庭应诉和全市第一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民告官不再不见官后,庭审效果好
2013年7月22日,茶陵县下发了茶政办发(2013)121号《茶陵县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胡某等四上诉人居住的房屋属该细则征收范围,其认为制定实施细则的程序违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进而引发“民告官”。
一审法院认为,该《实施细则》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作出的,不具有可诉性,裁定驳回起诉。四原审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时,茶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瑜出庭应诉,她在庭上表示:其接受县长特别授权出庭应诉,恳请上诉人感受到县政府对于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诚意和决心。她同时承诺,县政府将不断改进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接受监督。
胡某等四上诉人表示,在征收过程中他们曾多次向县政府、县房产局反映诉求,但一直未能见到县政府领导,今天在法院能见到副县长,并且副县长态度诚恳,让他们感受到了法治的尊严,并当庭表示愿意与县政府进行协商。庭审取得良好效果。
5月13日,谭松林诉茶陵县房产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茶陵县房产局副局长胡智出庭应诉,成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我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由于庭审时双方态度诚恳,该案最终和解撤诉。
该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据介绍,自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省市关于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发布以来,茶陵县就对各级各部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应诉工作,开展了宣传教育和经验交流,尤其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点讲解,明确依法应出庭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皆应出庭应诉。
茶陵县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确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其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政府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办法被省法制办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今年,该县启动了创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活动。
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13日,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举行的第五届年会上,发布了对我省122个县级政府的法治测评结果,茶陵县受访群众对该县政府为群众服务、依法办事水平评价较高,在政府法治形象排名中,该县政府排名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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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子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根据《株洲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2.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4.年内首起行政诉讼案件;
5.人民法院建议或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胡文洁 邓画文 刘怡 傅南
编辑:刘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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