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关于本会决定
(一)本规则中本会作出的决定,包括主任、仲裁庭作出的决定。
(二)本规则中同一条款同时出现本会和仲裁庭时,本会不包括仲裁庭。
(三)本规则中的仲裁庭包括多人仲裁庭、独任仲裁庭、紧急仲裁庭。
第九十六条 期间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二)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属逾期。
(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九十七条 期限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九十八条 送达
(一)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仲裁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本会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仲裁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四)经受送达人同意,本会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本会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
来源:茶陵融媒
编辑: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