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茶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茶陵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茶陵县人民政府 编辑:黄云 2025-12-23 17:20:11
—分享—

茶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茶陵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茶政告〔2025〕34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与噪声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茶陵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一)茶水北路-茶水中路-茶水南路-东环线-文江入洣水段以西-洣水流域以南合围的县城区域。

(二)茶陵经济开发区一园区、二园区。

(三)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

1.党政机关、教育、科研、医疗、金融、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机关单位及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宾馆、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4.云阳山等风景名胜区,茶祖、东阳等园林公园,犀城广场、世纪星城广场、烈士陵园等公共场所;

5.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6.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7.军事设施保护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存区;

8.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安全距离范围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限制燃放区域及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洣瑶社区、荣华村、湖塘村、辉山村、红桥村、深塘村、武深高速和泉南高速合围以北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制燃放时段:限制燃放区域内,元旦、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元宵全天禁止燃放。

四、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需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获批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限放区燃放安全要求

1.需按产品燃放说明规范安全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不得妨碍交通通行;

2.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需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3.燃放后需及时清理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七、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城管、宣传、网信、发改、科工、市场监管、民政、卫健、教育、住建、气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八、禁放区内禁止生产、批发烟花爆竹,不得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禁放区内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换新证许可。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以及摆摊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2345。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茶陵县人民政府

编辑:黄云

本文链接:https://www.clnews.cn/content/646956/67/15564326.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茶陵融媒首页